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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二级资质者注册资本应为300万元以上。三级资质者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以上。

办法还特别强调,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负责人表示,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检查,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同时,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须知 一、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程序及提交文件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程序。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资质等级按照低等级核定,设一年的暂定期),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验证原件); (七)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需验证原件)。

(八)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市或区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整理成册。

2、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验证原件); (五)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程和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需验证原件);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和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市或区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 (七)已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复印件(对于跨地区管理物业项目的企业,应向注册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向其所管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 (八)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业主评议和满意率调查情况、创优评优情况、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表彰等); (九)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情况说明; (十)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整理成册。